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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执59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峰银建材经营部与王昌银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峰银建材经营部;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6执595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峰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刚才交易中心12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174052J。负责人:廖德伦,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13号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5104994M。法定代表人:骆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0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峰银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1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峰银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101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王某某采取限消。2020年1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峰银建材经营部。截至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人重庆耀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峰银建材经营部81101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116执59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曾宪伟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利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