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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马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2008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洁、李佳吟、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担任杭州三峰保温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业务员并与客户结算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材料卖给私下联系的客户,收取货款后将该货款进行截留并侵吞共计人民币23684元。分述如下: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从三峰公司领出8吨货(5吨粘胶泥、3吨界面剂),后其将3吨界面剂运到浙江义乌西城路建材市场一家建材店,以900元/吨的价格将该批货物卖出,剩下的5吨界面剂以750元/吨的价格卖到东阳千祥镇张某乙开设的油漆建材店,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6450元。2004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某从三峰公司领出744盒填缝剂,以每盒6元的价格进行零售,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4464余元。2005年1月1日,被告人马某代表三峰公司到浙江东阳越峰建材五金店里收取建材包装袋订金1000元人民币,后其未将该笔订金上交公司,予以侵吞。2005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代表三峰公司到浙江东阳越峰建材五金店结回公司8吨界面剂的货款5320元,后其未将该笔货款上交。200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从三峰公司领出17吨粘胶泥并以85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中天建筑公司在金华的“锦绣金华”高档住宅楼工地,共结回货款人民币14450元,后马某将其中的8000元上交公司,私自截留人民币6450元。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马某到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投案。归案后,马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36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黄某、张某甲、陈某、李某、张某乙、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求职人员登记表,劳务合同书复印件,工资表,三峰系列产品价格表,商品明细帐,出库单,领料单,销货清单,收款收据,银行明细帐,调查函,回函,项目部资金支付审批表,收条,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23684元发还杭州三峰保温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