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41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田青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田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41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0025529845。 法定代表人:周海祥,局长。 被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田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田青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综执罚决字[2019]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被执行人退还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的256.4平方米土地,并恢复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5.7平方米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秀综执罚决字[2019]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的256.4平方米土地”及第二项中“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5.7平方米土地原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对退还及恢复原状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秀综执罚决字[2019]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被执行人“退还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的256.4平方米土地,并恢复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5.7平方米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序 人民陪审员 吴晓亮 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雨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