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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1443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西安海润楼宇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西安海润楼宇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443号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南路县前街72号经济大厦后座。负责人朱康正,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海、刘建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润楼宇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柿园路169号帝标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诉被告西安海润楼宇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