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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仲新与吴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仲新,吴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9号原告楼仲新,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铁西路22号。被告吴新勇,街道工人西路102号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仲新诉被告吴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