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仲新与吴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仲新,吴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9号原告楼仲新,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铁西路22号。被告吴新勇,街道工人西路102号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仲新诉被告吴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