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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5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5120姜秋锁与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秋锁;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4民初5120号之一原告:姜秋锁,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霞,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垂扬,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娇,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姜秋锁与被告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姜秋锁于2020年1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秋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依法减半收取738元,由姜秋锁负担。审 判 长  叶辉云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圣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