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5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5120姜秋锁与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秋锁;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4民初5120号之一原告:姜秋锁,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霞,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垂扬,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娇,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姜秋锁与被告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姜秋锁于2020年1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秋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依法减半收取738元,由姜秋锁负担。审 判 长 叶辉云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圣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