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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镇经民一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俊与仲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仲金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镇经民一初字第01644号原告:王俊,男,1972年生。被告:仲金贵,男,1954年生。原告王俊与被告仲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被告租赁镇江市工具厂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因被告未按协议支付租金,原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16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俊系镇江市工具厂副厂长,其代表单位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履行职务行为,故王俊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叶(附上诉须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