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仑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姚某甲。原告周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指挥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于2002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姚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患有焦虑病症,且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故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姚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为此原告提供结婚证、(2005)甬仑民一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其主张属实。被告姚某甲辩称,被告并无过错,且女儿也一直与原、被告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姚某甲未有证据提供。以下事实因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姚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爱好购买彩票导致家庭负担加重,于2004年1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亲戚劝阻,原告撤回起诉。后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被告购买彩票一事达成互谅互让意见,原告于2005年9月6日再次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本应珍视夫妻感情,以建立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本院结合原、被告关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之陈述,认定其夫妻感情现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