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银定与陈丰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银定,陈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林银定,黄龙住宅区玉树10幢311室。被告:陈丰年,鹿城区五马街道军装局12号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银定与被告陈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桂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丰年名下坐落温州市新城美好花园d幢602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丰年名下坐落温州市新城美好花园d幢6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