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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通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许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通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许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793号原告:深圳市通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1313-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CT359。法定代表人:朱秀清,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良,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610320113。被告:许岗,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定陶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通知原告深圳市通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深圳市通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通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