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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马晓贵与宝丰县广播电视局、宝丰县电视台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宝丰县广播电视局,宝丰县电视台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宝丰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宝丰县城为民路中段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云正,系该局局长。被告宝丰县电视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宝丰县广播电视局、宝丰县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元月14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陈 克审判员 盛华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绿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