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伟与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陈伟(身份证号码:330227196802104712,系宁波市鄞州云龙环保节能设备厂业主),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琦,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富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