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010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与谢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谢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6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臻君豪庭花园1号楼01-02商业房。 负责人:刘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甜,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旭东,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办公楼七楼。 负责人:张笑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与被告谢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琪 书记员 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