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7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罗远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远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刑初320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远东,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冰,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远东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远东及其辩护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罗远东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对外谎称认识深圳市西丽车管所的领导,可以帮助卖深圳车牌,但需要收取每月人民币3200元至4500元的“养”车牌的费用。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叶某火人民币128000元、被害人刘某裕人民币48500元、被害人叶某抄人民币97500元。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罗远东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百富城二楼以帮助被害人叶某火购买小轿车及上牌的名义,诈骗了叶某火人民币130000元。2018年3月份,被告人罗远东以帮助被害人叶某火处理违章的名义,诈骗了叶某火人民币23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远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9〕285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远东判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远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是其收取的三名被害人的金额,其从中获利的金额大约是4万元,其他的钱交给了熊三,表示认罪,认为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罗远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1.被告人罗远东主观上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动机。2.被告人罗远东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叶某火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是订立民事合同的预备行为。3.在被害人刘某裕认为被告人罗远东存在诈骗行为后,要求被告人罗远东返还养车牌费用,被告人罗远东积极退还10000元款项,未作出任何逃避返还财产的行为,足见其履行居间合同的诚意。二、即使认定被告人罗远东为诈骗,其也是从犯。其基于对熊三的信任才去骗取被害人的钱,其行为并非直接主观捏造的,应认定为从犯,且事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未逃避债务,主观恶性较小。三、如果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应当考虑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1.被告人罗远东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具备当庭认罪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经公安传唤后到场,积极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罗远东脑部患有肿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罗远东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对外谎称认识深圳市西丽车管所的领导,可以帮助卖深圳车牌,但需要收取每月人民币3200元至4500元的“养”车牌的费用。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叶某火128000元、被害人刘某裕48500元、被害人叶某抄58500元。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罗远东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百富城二楼以帮助被害人叶某火购买小轿车及上牌的名义,诈骗了叶某火130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罗远东谎称能够介绍被害人叶某抄的儿子到车管所工作,骗取被害人叶某抄39000元。2018年3月份,被告人罗远东以帮助被害人叶某火处理违章的名义,诈骗了叶某火23000元。2018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害人叶某火报案。经民警口头传唤,2018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罗远东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手机一部。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养车牌指标及购车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2.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情况说明:民警向深圳市西丽车管所核实,西丽车管所在编民警及临聘人员均无熊三此人,民警通过腾讯公司调取“熊三”微信对应的机主信息,腾讯公司无法查询到“熊三”微信对应的机主信息。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证明:经核查其处在编民警及临聘人员信息,无姓名为熊三的人,也无此人的相关信息。4.情况说明:罗远东是在2018年12月25日17时许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投案交待案情,属于投案自首,由于笔误将到所时间写成2018年12月26日。被害人叶某火是在2018年12月20日17时许亲临派出所报案,经过初步调查后,派出所于2018年12月26日受案、立案。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叶某火的陈述:2017年2月,其想把一辆粤B×××××的五十铃箱式货车车牌卖掉。当时叶某华在其公司上班,他听到其提起过这个事,就和其说他外甥罗远东在深圳西丽车管所上班,找他看能不能搞定这个事,叶某华约了罗远东过来跟其谈。2017年2月17日,其和罗远东谈好了条件,罗远东说他可以帮其保留其的深圳车牌十五个月,在十五个月内保证帮其把车牌卖掉,每个月给他4500元的养车牌指标费用。因为罗远东和其是老乡,他舅舅在其这里工作,其没有要求签纸质的协议,只有口头的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当天其用微信转了4500元到罗远东微信,一直到5月份,每个月中旬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到罗远东微信上。2018年6月19日,其把另外一辆江铃牌的士头的深圳车牌(粤B×××××)以这种方式让罗远东帮其操作,一个车牌每个月给4500元,当天用微信转了两个车牌的费用9000元给罗远东。从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除去2017年10月份,10月份罗远东和其说有一个车牌已经有人给了1万元订金,那1万订金其全部给了罗远东,其他每个月其都用微信转9000元给罗远东。2017年12月,罗远东说有一辆白色凌志SUV型的走私车,给几万块钱可以帮忙搞出来给其,后来谈了是10万元。12月18日,罗远东到其公司,其拿了10万元现金给罗远东,是购买那辆车的钱。12月29日,罗远东来其公司,说那辆车要上牌,问其要了3万元上牌费用,其当时拿了3万元现金给罗远东。2018年3月15日,其一个亲戚说他公司的车有很多违章要处理,其找罗远东帮忙处理,他说要2.3万元,其在微信先转了1万元给罗远东,等处理好再把剩下的给他。3月22日,罗远东找其说违章正在处理,让其把剩下的钱转给他,其就用微信把剩下1.3万元转给罗远东。4月29日,罗远东问其借了2000元,其用微信把2000元给罗远东。直到2018年6月23日,其的第一个车牌已经给满15个月了,这个月其就转了4500元给罗远东,其问他第一个车牌已经给够15个月了,怎么还没搞定,违章的事情也没搞好。他说违章的事情在办,车牌的话,领导出差了,还在微信上给其推荐了一个微信,说这个微信是他领导(微信号:×××,微信昵称:珍惜)。其添加后聊了几句,他说尽快帮其把事情搞好。2018年6月给完钱后,其就没再给罗远东了。其每次问罗远东事情办的怎么样,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能联系上罗远东,他经常说要过来把钱还给其,但就是不来。江铃牌的士头(粤B×××××)是其公司名下的车,另一辆粤B×××××的五十铃是挂到其朋友公司名下的。罗远东没有做到他承诺的事情。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6月23日,其总共给了罗远东281000元。辨认出罗远东。2.被害人刘某裕的陈述:2017年4月14日,叶某华跟其谈养深圳车牌指标的事,他之前跟其说过养深圳车牌的情况,其刚好有一辆粤B×××××的车牌空闲着。其到龙岗区龙岗街道百富城5区二楼一房间里,现场还有叶某华、叶某火、罗远东。叶某华说他有一部车在罗远东这里处理养车牌的事,问其要不要在罗远东这里养车牌。其说如果是真的就可以,罗远东说他是给西丽车管所熊所开车的,其觉得有可能是真的。大家就开始谈费用的情况,每个月是4500元,期限是10个月(最慢13个月)就可以把车牌套出来。其跟罗远东口头达成协议,在接下来每个月14日左右支付给他4500元。在2018年2月其支付完4500元后,罗远东又跟其说需要支付到13个月,到2018年5月,其支付完13个月的费用(共58500元),罗远东又在电话里说总共需要15个月的费用,其开始觉得这可能是骗人的,其就没有继续交费用。其就催罗远东还钱,他一直推脱。2018年7月,罗远东约其们几个养车牌的朋友一起去横岗车管所,他迟迟没到,等他到的时候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其彻底觉得罗远东在骗钱。其跟罗远东说把钱还给其就好,看在叶某华的关系上就不报警。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19日,罗远东通过微信分别向其转账5000元、3000元、2000元,说是还钱,其就收款了。2018年12月24日,其打电话给罗远东,他在电话里说要还其2000元,但其没收到。其与罗远东没有签订纸质合同或者协议,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微信联系。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6月1日,其总共给了罗远东58500元,他分三次还了10000元给其。3.被害人叶某抄的陈述:2017年8月2日,其到叶某华办公室聊天,当时罗远东也在场,其听罗远东说可以养车牌,其就问罗远东具体如何养。罗远东说将其的车牌报给他,他负责到车管所查跳标直到车管所出指标,但是要交10个月至15个月的管理费,每个月4500元,10个月至15个月内就可以出标,出标后得的钱都归其。其是半信半疑的,接着叶某华说他的车牌也在罗远东那里养,还有几个朋友的车牌也在罗远东那里养。当时其的小车报废了只保留了车牌,其还没有购买到新车,其就跟罗远东说其的车牌也放在他那里养,看到时能否赚点钱。当天其通过微信给罗远东转了4500元,之后每个月其准时通过微信给他转4500元,其一共交了58500元。2018年9月4日,罗远东发信息叫其去龙岗区荷坳车管所,于是其就到荷坳车管所,到了后看到叶某华他们几个人,就是没有看到罗远东,其们就一直等。下午5点多,罗远东才出现,他说车牌已经被人定了,到时老板将钱转过来,其们听了就走了。后来钱一直没转过来,其打电话给罗远东,他说因病住院了,其就不好意思催他。按照法律规定车牌是不能过户的,但是罗远东说他在深圳西丽车管所帮所长开车,通过车管所内部人员操作的话车牌可以过户,加上罗远东的舅舅叶某华的车牌也在他那里养,其才交给他养。罗远东说跳标指的是到车管所查该车牌的价格,出指标是该车牌已经有车主要了,车牌可以卖。其给罗远东养的车牌号码是粤B×××××,罗远东没有拿其的车牌去查过。其儿子没有工作,2017年12月,其问罗远东能否安排其儿子到车管所上班,罗远东说可以。其问罗远东介绍工作的费用,他说费用以后再说,然后罗远东说先交2000元给熊所做资料,于是其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给他。但是后来一直没有音讯,其打电话给罗远东,他以关系还没有搞通之类的话推脱。2018年6月,罗远东将他领导熊所的微信号发给其,让其跟熊所联系,熊所让其转钱给他,其说只会将钱转给罗远东。为了其儿子找工作的事,其一共转了39000元给罗远东,分别在2017年12月3日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2018年6月7日通过银行转了35000元,其儿子拿了2000元现金给罗远东。罗远东没有帮其儿子介绍到车管所上班。辨认出罗远东。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远东的供述:2016年12月的一天,其在深圳西丽车管所给别人办理车辆过户,其遇到熊三,他说在西丽车管所有渠道,可以将那些粤B深圳车牌保留15个月,然后就可以通过更新购车指标,将这些车牌转卖给别人,每个车牌每月收取4500元人民币的养车牌费用。如果其介绍这种生意给他,其收取的每个车牌4500元的费用里,可以给其提成500元。2017年2月的一天,其跟其舅舅叶某华说自己在深圳西丽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将深圳车牌保留15个月,15个月之后对方可以通过车牌指标更新,将这些车牌转卖给别人,但每个月要收取4500元养车牌的费用,随后叶某华说他有个车牌叫其帮忙通过上述方式转卖出去。叶某华就将他那辆深圳车牌的轿车车辆登记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其,并答应每月支付养车牌的费用。2017年2月,叶某华将其给他说的可以转卖车牌的事情告诉他的朋友,他的朋友主动联系其,后来叶某抄、刘某裕、叶某海、叶某火、彭某彬联系其,叫其帮忙转卖他们的车牌。2017年2月的一天,叶某火约其在龙岗区龙岗街道百富城金色大地KTV的办公室见面,叶某火问其车牌转卖的事情,其还是说自己在西丽车管所有关系,可以将深圳车牌保留15个月之后,通过车牌更新将车牌转卖给别人,每月要收取4500元的养车牌费用,叶某火叫其将他的一个车牌转卖出去,随后其叫叶某火提交车牌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当天叶某火通过微信向其支付4500元的养车牌费用,后来他每个月都有支付养车牌费用。2017年4月的一天,刘某裕问其如何转卖深圳车牌的事情,其还是将讲给叶某火等人的话告诉刘某裕,刘某裕叫其将一个深圳车牌转卖出去,并同意每月支付4500元的养车牌费用,后来他也是通过微信每月向其支付养车牌费用。2017年6月的一天,叶某火又给其提供一个车牌,叫其转卖出去。从那时起其每月收取叶某火9000元的养车牌费用。2017年8月的一天,其向叶某抄介绍转卖深圳车牌的事情,他说有一个深圳车牌要转卖出去,他的是一辆报废车,其叫他提供车辆报废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后来他通过微信每月支付养车牌费用。2017年11月的一天,叶某火说要购买一辆白色凌志SUV汽车,问其有没有渠道。其先和熊三联系,问他能不能弄到这种汽车,熊三说可以弄到,而且是进口车,价钱便宜,每辆车只要10万元。其跟叶某火说有渠道可以买到这种车,其和叶某火谈好以10万元帮他购买一部白色凌志SUV汽车。2017年12月18日,其从叶某火手中拿走了10万元购车款。其说要给他的新车上牌,上牌费要3万元,2017年12月29日,其从叶某火手中拿走了3万元的上牌费。叶某火在决定要买车时,他说要筹钱,2017年11月27日,其先垫了8万元交给熊三。2017年12月8日,其垫了2万元交给熊三,后来其拿到10万元购车款后,其自己收取了。2017年12月20日左右,其将3万元上车牌费用交给熊三,12月29日,其从叶某火手中收回3万元上牌费用。熊三一直没有交车给其,所以叶某火至今没有拿到车,其从未见到凌志SUV。2018年3月15日,叶某火叫其帮忙处理60多个交通违章,其说要收取23000元,他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万元,2018年3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3000元。其拿到23000元之后,其在香蜜湖的一间酒店找到熊三,将23000元交给熊三,叫他帮忙把叶某火的60多个违章全部处理完。熊三说在处理,但是至今一单交通违章都没有处理。从2017年2月至今,其收了叶某火16次养车牌费用,前面几次就一个车牌,后来又加多了一个车牌,共收取126000元,叶某火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到其的微信账号上。刘某裕交了13个月的养车牌费用,每月4500元,共收取了58500元,其归还了10000元,刘某裕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到其的微信账号上。叶某抄总共交了13个月的养车牌费用,每月4500元,共计58500元,叶某抄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到其的微信账号上。叶某火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共计281000元;叶某抄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共计97500元。其是2016年8月认识熊三的,他自称是西丽车管所所长,其有在西丽车管所见过他,但没有见过他穿警察制服。2017年过完春节,其给他做了四个月左右的司机。熊三是广东梅州人,身高约1.7米,短发,黑发,中等身材,他办公室在西丽车管所一楼,他的住址其说不上,他电话是157××××5370、137××××7018,微信号:×××,昵称:珍惜。其电话113××××6001,微信号:×××,昵称:小董。熊三说能够办理到车牌保留并转卖的事情,叫其找这样的生意给他。其总共获利39000元。其没有见过有人可以通过车牌保留15个月,就可以将车牌转卖给别人的,但是熊三说他是西丽车管所的所长,他可以通过车牌更新的方式将这些保留15个月的车牌转卖出去,其才相信熊三的话。其是通过养车牌,也就是养指标的方式诈骗的,其也是被熊三骗的。养车牌具体是指车牌暂时保留在熊三那里15个月,每个月收取4500元的费用,15个月后熊三就能更新指标过户给别人。具体操作过户的人是熊三,其没有参与,其不清楚如何操作,其只是中间人,其只负责向别人介绍如何养车牌,别人要是相信的话,其从中拿点好处费。熊三跟其说2017年上旬,在深圳上车牌需要竞标,想在深圳上车牌还要满足两年的社保和居住证,如果没有满足就不能在深圳购买车牌。现有渠道可以过户给想要上深圳车牌而不满足社保和居住证的人。具体什么渠道,熊三没有告知其,熊三只是跟其说其只负责给他介绍卖车牌的车主就可以。其跟其舅舅叶某华说有养车牌的渠道后,叶某华告诉了叶某火、叶某抄、刘某裕等人,他们约其到叶某火的办公室聊,他们都将车牌报给其,其将他们的车牌报给熊三报价格,其把熊三报的价格告知他们,他们同意后,就开始以每个月4500元的费用交给其。养车牌的费用是熊三定的,熊三定好后告诉其。其除了帮熊三做养车牌的项目,还帮熊三做年审、过户、处理违章、找工作。其没有亲眼看过熊三如何查车牌价格的,熊三是通过拍照片的方式将他查到的价格表发给其的,其只看过照片。熊三说车牌过户要本人拿着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本人到龙岗荷坳车管所过户。到2018年9月份,熊三叫其约叶某火、叶某抄、刘某裕等人到荷坳车管所过户,但是熊三没有出现,熊三的电话也打不通了,所以他们没有过户成功。被骗的人将钱转到其微信里,其再提现到其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然后其去银行取,交到熊三那里。每次都是熊三打电话约其到一个地方,其将现金给熊三,其不知道他住在何处,找不到他。其不知道熊三的真实身份,2017年4月份在深圳南山见过他一面,熊三告知其他在西丽车管所上班。养一部车牌每个月的费用是4500元,其从中得到500元的费用,另外4000元交给熊三。其从中每个月抽取的钱还在银行卡里。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光盘。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互相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远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经查,被告人罗远东虚构事实,诱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向被告人罗远东交付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结合本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罗远东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远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故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远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未考虑被告人罗远东自动投案的情节,量刑偏重,本院予以调整。辩护人提出的合理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远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远东退赔被害人叶某火人民币281000元,退赔被害人叶某抄人民币975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裕人民币48500元。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婷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