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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36号原告:叶×。被告: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城内。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斯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