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36号原告:叶×。被告: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城内。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斯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