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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功××司与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功××司,袁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9号原告绍兴市××功××司,芝镇大树××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绍兴市××功××司为与被告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本院两次送达法律文书,以及经原告辨认,确认原告诉称的被告不是与原告发生交易的对方,故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功××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