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功××司与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功××司,袁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9号原告绍兴市××功××司,芝镇大树××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绍兴市××功××司为与被告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本院两次送达法律文书,以及经原告辨认,确认原告诉称的被告不是与原告发生交易的对方,故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功××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