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倪××、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倪××,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倪××。被告: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