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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倪××、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倪××,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倪××。被告: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