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1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介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4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为一年。但被告仅于2009年1月归还借款1000元,其余41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1000元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无法短期内还款,要求分期还款。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的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返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章某某借款4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