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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洪森与陈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森,陈文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71号原告周洪森,经商,乌市大陈镇三村对坞自然村。被告陈文正,经商,乌市大陈镇杜桥村4组,现住义乌市大陈镇前山工业区百派服饰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森诉被告陈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森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周洪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