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永国与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国;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5号原告:王永国,镇东方铭城12幢2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707045211。被告:程国强,递铺镇祥溪花园7幢4单元107室,公民身份号码:××615301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国诉被告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国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国撤回对被告程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永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