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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永国与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国;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5号原告:王永国,镇东方铭城12幢2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707045211。被告:程国强,递铺镇祥溪花园7幢4单元107室,公民身份号码:××615301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国诉被告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国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国撤回对被告程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永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