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积华与温州市东典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东典光学有限公司,林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东典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积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市东典光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州市东典光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上诉人温州市东典光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怡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