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建华与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华,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5号原告:陆建华,市袁花镇长啸村陆家场18号。委托代理人:祝社良,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工业功能区袁溪路陆曼司桥西。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建华诉被告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建华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华撤回对被告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9元,合计233元,由原告陆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