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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威×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深圳市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