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芝执字第5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牟道敏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道敏,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513-6号申请执行人牟道敏。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芝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己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8年10月22日,本院以(2008)芝执字513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原村委学校北屋(东)六间,东厢房屋九间。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2009年12月7日,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619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原村委学校北屋(东)六间,东厢房屋九间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善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