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金海与陶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海,陶炎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074号原告:杨金海,委托代理人:谭国春、王健。被告:陶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海诉被告陶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依法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