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闻建尧与吴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建尧,吴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闻建尧,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毛桥6号。委托代理人:张美芳,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水华,南湖区新丰镇镇北村浜南10号。原告闻建尧诉被告吴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建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