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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闻建尧与吴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建尧,吴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闻建尧,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毛桥6号。委托代理人:张美芳,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水华,南湖区新丰镇镇北村浜南10号。原告闻建尧诉被告吴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建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