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82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内0823刑初3号公诉机关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指定辩护人贾某,乌拉特前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刑检刑诉(2019)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喜运来酒家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杨某,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电话报警后,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无事故现场,随后民警赶赴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询问被害人杨某,被告人李某在医院陪同被害人杨某做检查,民警询问了被告人李某,并对其进行血样提取。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28.4mg乙醇,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邓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823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收条,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明知路人报警,仍陪同被害人杨某到医院检查,并在医院等候,系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医疗费11400元,其余部分经济损失由×××号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杨某进行了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尚红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劲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勤人有可以执勤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