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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声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993.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