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游振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振泽,石仲明,游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游振泽(又名尤振泽)。被执行人石仲明,建筑项目经理。被执行人游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09年12月21日、23日向被执行人游志勇、石仲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仲明支付执行人游振泽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60元,执行费3459元;游志勇对借款200000及利息2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仲明的银行存款23405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冻结、划拨游志勇的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