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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城新丰路288号。诉讼代表人:林兴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属于工商登记在册企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