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381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江叔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江叔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20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叔辉,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乙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6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叔辉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叔辉及辩护人吴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江叔辉通过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在百合网、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上注册等方式结识了被害人谷某、王某、陈某、李某、杨某、屈某等人,后相互添加微信,并以男女朋友相称。被告人江叔辉在交往过程中,不断虚构开店进货需要资金、家中出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谷某、王某、陈某、李某、杨某、屈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5000余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江叔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MEIZU牌、GIONEE牌手机各一部。案发后,被告人江叔辉的家属赔付了被害人陈某、李某、谷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叔辉的家属又赔付了被害人杨某、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叔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扣押笔录,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叔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叔辉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能当庭认罪,且已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吴乙伟提出相关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叔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现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MEIZU牌、GIONEE牌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蕾 人民 陪 审员 陈文武 人民 陪 审员 陈晓如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依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