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潘晓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晓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8号原告遂昌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龙潭新村2幢8号。法定代表人严仕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先富,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晓健,县妙高镇二都街村前村3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晓健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