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18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杨荣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荣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83刑初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荣芝,女,1956年6月18日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向阳社区二组,现住同上。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芝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杨荣芝经中间人贾玉生、项春香介绍,以与德惠市边岗乡平安村张新文结婚为名,取得被害人张新文的信任后,以要彩礼、买东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新文人民币11000元。之后,被告人杨荣芝跑回黑龙江省铁力市家中不再和被害人张新文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杨荣芝返还给被害人张新文人民币15000元,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荣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荣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杨荣芝经中间人贾玉生、项春香介绍,以与德惠市边岗乡平安村张新文结婚为名,取得被害人张新文的信任后,以要彩礼、买东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新文人民币11000元。之后,被告人杨荣芝跑回黑龙江省铁力市家中不再和被害人张新文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杨荣芝返还给被害人张新文人民币15000元,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退赃收条,到案经过,证人张娟、曲维喜、张树忠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新文的陈述,被告人杨荣芝的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荣芝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荣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魁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