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陈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陈民初字第56号原告曹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甲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