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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陈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陈民初字第56号原告曹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甲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