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雪高与朱彩仙、朱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雪高,朱彩仙,朱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9号原告:季雪高,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2组。被告:朱彩仙,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葛塘村1组。被告:朱庆生,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雪高与被告朱彩仙、朱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雪高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雪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雪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季雪高负担。(本院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