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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雪高与朱彩仙、朱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雪高,朱彩仙,朱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9号原告:季雪高,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2组。被告:朱彩仙,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葛塘村1组。被告:朱庆生,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雪高与被告朱彩仙、朱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雪高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雪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雪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季雪高负担。(本院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