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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与童金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童金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94-1号原告: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法定代表人:柴可群。委托代理人:赵丽华。委托代理人:姚敏君。被告:童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诉被告童金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金花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撤回对被告童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6元,合计人民币428元,由原告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