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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钢有限公司、宁波××××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司买卖与宁波市××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钢有限公司,宁波××××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司买卖,宁波市××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10号原告:宁波××××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市镇××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宁波市××司(查无此企业)。原告宁波××××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钢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市××司未支付货款人民币11273.9元为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273.9元。本院认为,经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调查,查无“宁波市××司”这一企业,原告宁波××××钢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存在,故原告以宁波市××司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