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784执23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代利清、逄顺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代利清;逄顺亮;孙炯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23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代利清,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逄顺亮,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现住安丘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朱宝英,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现住安丘市,系被执行人逄顺亮之妻。 被执行人:孙炯安,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现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利清与被执行人逄顺亮(2019)鲁0784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工利清于2020年1月14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2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汝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