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雷相与鲍香珠、林小红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相,鲍香珠,林小红,瑞安市仁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52号原告:雷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炳安。被告:鲍香珠。被告:林小红。被告:瑞安市仁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石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相与被告鲍香珠、林小红、瑞安市仁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