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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5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祝宝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祝宝军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325民初75号   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奇台县商业东段1-1号法定代表人:柳东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慧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祝宝军,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奇台县奇台镇江南元7号楼2单元1502室,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奇台县。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祝宝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祖 克 热审  判  员   刘 贝 贝人民 陪 审员   贝丽柯孜   二 ○ 一 ○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玛 伊 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