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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玉城与钟斌、王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城,钟斌,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玉城。被申请人:钟斌。被申请人:王丽。因申请人陈玉城与被申请人钟斌、王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斌名下坐落于本市碑林区东十一道巷XXXXXX室(房权证号:XXXX**)和坐落于本市雁塔区糜家桥小区XXXXXX号(房权证号:XXXX**)的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申请人陈玉城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区信力大厦XXXXXX房产一套及现金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钟斌名下坐落于本市碑林区东十一道巷XXXXXX(房权证号:XXXX**)的房屋过户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钟斌名下坐落于本市雁塔区糜家桥小区XXXXXX号(房权证号:XXXX**)的房屋过户手续。三、查封申请人陈玉城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区信力大厦XXXXXX号(房权证号:XXXX**)的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