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金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金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7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金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金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金某发生承揽关系,到2009年6月15日止,被告金某结欠原告胡某某价款120000元。从2009年6月23日起至同年11月22日止,被告金某在该期间又欠原告胡某某价款31813.6元,二者合计被告金某欠原告胡某某价款151813.6元,扣除被告金某已付价款20000元和退回电镀产品价款390元,实际被告金某结欠原告胡某某价款131423.6元,现起诉要求被告金某支付该款。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涉讼价款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现胡某某以原告名义主张权利,与法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