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海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隆辉食品储藏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隆辉食品储藏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志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隆辉食品储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谷方。委托代理人:潘夏夫。上诉人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岭市隆辉食品储藏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上诉人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陆 玮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