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辖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绍兴××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绍兴××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系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为绍兴市工商局,本案应由相应司法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县××工业园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哲   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卫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