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俞甲、俞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俞甲,俞乙,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80-2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俞甲。被告俞乙。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俞甲、被告俞乙、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其已经和被告俞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俞乙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俞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兴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