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良保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5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良保,男,1962年9月9日出生。2008年12月8日因本案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第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良保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磊,被告人杨良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杨良保持e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行至c105国道黄岗路囗至户胡街道户胡村路囗处,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某相撞,致周某受伤。杨良保等人将周某送往医院抢救,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良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良保逃离事发现场。2008年12月8日,杨良保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杨良保与被害人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款7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杨良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目击证人汤某、陈某证言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良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良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栗 明审判员 杨 仁 英审判员 熊 大 成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凤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