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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青峰与陈成华、张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青峰,陈成华,张群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86号原告郑青峰,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前一村一区***号。委托代理人陈宝荣,浙江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华,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华星公寓2幢1单元202室。被告张群燕,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华星公寓2幢1单元202室。原告郑青峰与被告陈成华、张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青峰与被告张群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成华与原告是多年朋友。2007年4月23日,因经营之需,被告陈成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当时其要求借给一年,我只同意借期四个月,并由其妻张群燕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要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款609840元(按银行贷款月利率0.77%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计算,之后利息款计算到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息两项合计390984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群燕答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事实,但是陈成华向郑青峰借钱是用于赌博的,借款时我也不清楚,我的名字是后来补签的,2007年4月23日那天,他们两人刚从澳门回来,当时我不同意签,陈成华与郑青峰强迫我签的,这笔款是赌资款,我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应该由陈成华一个人承担。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2007年4月23日由被告陈成华出具的借条一份。经质证,被告张群燕称其在借条上签名事实,借款数字及过程其不清楚,也没有看到过钱。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陈成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称中所陈述的事实基本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成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成华尚欠原告郑青峰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讼争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群燕之辩解,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成华、张群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郑青峰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并偿付利息609840元,合计人民币390984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3500元,由被告陈成华、张群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  帆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