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初字第1号原告:浙江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黎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岳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地和讼争标的物所在地均为桐乡市辖区范围,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