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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朱某某因涉民间借贷纠与郑某某、朱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郑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14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朱某某因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19幢107-207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丹东街道字第2008-0102**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19幢107-207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丹东街道字第2008-0102**号),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