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辖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仇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仇某某不服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9)甬象商初字第25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长期居住地或合同纠纷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现上诉人长期居住地和合同实际履行地都是在嘉兴市南湖区,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嘉兴市南湖区,但未提供证据。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王惠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来源:百度“”